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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》的通知

2015-07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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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》的通知

印发日期:2015-07-30 | 文号:沪财税[2015]57号 | 发文机关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| 查看更多属性

是否有效:有效 | 索取号: AB1200000-2015-155

内容描述: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、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。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机构进口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有关税收事项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15〕23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2015年7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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